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十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3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支、瓦斯鋼瓶參支、鋼珠壹瓶、槍套壹個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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