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545號
聲請人
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住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於10日內繳納。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