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温黃三妹

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法扶)

相對人 羅仁憲

原住民族委員會即臺東市○○段00000地號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夷將 .拔路兒

相對人 羅良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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