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温黃三妹
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法扶)
相對人 羅仁憲
原住民族委員會即臺東市○○段00000地號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夷將 .拔路兒
相對人 羅良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