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嘉國小字第1號原告 賴來慶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延展至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