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號聲請人 黃乾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佩珊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9
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