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廖鳳瑤 被告 陳衍輝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5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衍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以106年度易字第570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