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珠卿│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077││2月03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廖珠卿│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6295││2月03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珠卿於民國91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118,058元正未給付,(其中42,077元為本金,75,9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珠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532,729元正未給付,其中186,295元為消費款;342,83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