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福民
趙福華 趙清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云琪 等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9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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