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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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徐炳清 訴訟代理人 徐聖冀 被告 徐宗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返還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部分面積38
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元=13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