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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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富媞與相對人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UKLtd.)、 迪扒客 (ParikhDeepark)、威斯特園公司(WestfieldLt
d.)、 歐沙 (B.M.OZA)、英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HSBCBankPLC,UK)、 葛林 (StephenGreen)、白卡(BECCA)、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顧銳賢 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富媞有限公司早已將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債權讓與謝諒獲,有「民事…等不具中華民國及臺灣不被國際承認而聲請迴避、異議及抗告理由⑶及向最高聲請訴救狀」將謝諒獲列為原告可證,特此再通知本院及全體被告,且本案涉及複雜外文,及LC,為保障謝諒獲本人及富媞公司權益,非謝諒獲本人出庭,難以說明清楚。謝諒獲取得160萬元債權後,已是本件原告,茲由謝諒獲聲請本件被告 陳麗芬 、 藍文祥 迴避云云。
二、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須當事人始得為之。經查,聲請人係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審判長藍文祥、受命法官陳麗芬聲請迴避,惟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有該案卷面、原審判決、民事理由⑴狀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