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富媞有限公司與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UKL
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一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一年一月十日公示送達,經六十日生效,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不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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