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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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何思慧 上列原告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及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前已於107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補正,然原告補正內容尚未齊全,茲再訂主文所示期限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登載之共有人「 葉茂胡 」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提出「葉茂胡」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按土地共有人資料原則應以土地登記簿為準,系爭土地共有人登記為「葉茂胡」,故原告應提出「葉茂胡」之資料,當事人始為適格;如原告主張「葉茂胡」為「 葉茂湖 」,則請務必提出兩者為同一人之相關資料與證明,並提出「葉茂湖」之所有繼承系統表含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各世代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原告雖已提出 吳阿萬 、 吳友成 、 闕江樹 、 賴阿惡 、 賴阿木 、 賴阿賜 、 賴阿傳 之繼承系統表,但仍未補正繼承系統表所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包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各世代之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始能核對繼承人有無缺漏)。
(三)補正最新被告名冊。(如有追加被告請一併依追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