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9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葉庭歡
被   告  施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69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14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
於民國107年8月19日,在基隆市○○區○○街○○○○號附近,
因駕駛汽車之過失,不法毀損訴外人 黃芷瑩 所有而由訴外人李
烔錫駕駛並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
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5,545元,包含零件29,975元
、工資11,505元、塗裝14,065元。被告自認過失,僅辯稱求償
金額不合理,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系爭汽車係於98年11月30日出廠之非運輸業用汽車,是其遭毀
損時出廠已逾5年,宜以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修復費用中,
零件29,975元按附表所示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為2,999元,
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28,569元(計算式:2,999+11,
505+14,065=28,569)。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5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
出廠日98年11月30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8月19日,已使
用逾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999元。
計算式: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9,975×0.369=11,0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29,975-11,061=18,914
第2年折舊值18,914×0.369=6,9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18,914-6,979=11,935
第3年折舊值11,935×0.369=4,404
第3年折舊後價值11,935-4,404=7,531
第4年折舊值7,531×0.369=2,779
第4年折舊後價值7,531-2,779=4,752
第5年折舊值4,752×0.369=1,753
第5年折舊後價值4,752-1,753=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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