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陳義遠
被   告  林盈

法定代理人  林景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對被告 林盈在 之訴訟
(原告撤回狀僅記載被告林盈在,未記載對被告林景弘撤回)
,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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