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謝誌維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廣告看板及電源定時器,
  惟原告並未表明回復訴之聲明第1、2項所需費用,亦未提
  出相關費用單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7日內提出回復訴之聲明第1、2項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
  即提出拆除廣告招牌、電源定時器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估
  價單),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