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1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7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健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健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0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健旭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於任職期間,於起訴書附表1所示時間侵占如起訴書附表
1所示之物,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之機會,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員工,
從事銷售與包裝出貨等業務,理應克盡職責,盡力維護公司利益,為圖一己私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造成告訴人 鍾芷昀 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賠償告訴人 鐘芷昀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等情,堪認被告確有悔意,並積極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案記錄之素行、所侵占之物品價值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現與父母一起工作、需協助負擔父母房貸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人鐘芷昀請求從重量刑,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見(見本院審易卷第5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本案所侵占如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物,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因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60萬元(含前開所侵占商品之價值),業據告訴人鐘芷昀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04頁),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與實際發還被害人無異,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開犯罪所得。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719號被告黃健旭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健旭前為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FNY芬妮服飾店之員工,並從事保養品、服飾品與生活用品等直播、銷售與包裝出貨等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1所示之時、地,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將鐘芷昀(所涉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上開服飾店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商品侵占入己,據為己有。嗣鐘芷昀察覺商品訂單異常,並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鐘芷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健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其有利用網路購物直播職務之便,擅自將附表1所示之商品侵占入己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鐘芷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上揭犯罪事實。3商品訂購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及截圖照片等資料1.證明被告曾於上開FNY芬妮服飾店擔任員工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佯裝將所訂購之商品裝入空箱之事實。2.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商談過程,並向告訴人坦承有擅自拿取商品,且願意賠償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1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而被告於附表1所示時地,實行業務侵占之行為,均係被告出於單一決意,於同一、相近或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告訴人鐘芷昀於偵查中陳稱被告業已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黃健旭就附表1所為,亦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竊盜等罪嫌,以及被告於附表2、3所示之時、地,以附表2、3所示之方式,將附表2、3所示之商品取走帶離之行為,亦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竊盜及業務侵占等罪嫌乙節。經查:
㈠被告就附表1所涉詐欺取財、竊盜部分:
查被告所擅自取得之物品,為其工作時持有、保管之商品,對於該等商品原即有管領權,其係在自己持有狀態下所為,並非破壞他人持有所竊取而來之物,且該等商品透過網路購物直播向上開FNY芬妮服飾店訂購商品後,再由其本人負責出貨,而未有他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商品交付予被告之情事,此與竊盜罪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均屬有間,尚難論以該等之罪。
㈡被告就附表2、3所涉詐欺取財、竊盜及業務侵占部分:
被告於偵查中堅詞否認有何該等犯行,辯稱:除附表1所示之商品外,伊都是沒有付款,公司也沒有出貨,因為訂單輸出後,就即時把列印的訂單銷燬,但沒有刪除訂單之紀錄,伊並沒有把貨品抱走,會賠償60萬元給告訴人鐘芷昀是因為伊很緊張,怕會被關很久;另附表3所示之商品,伊完全沒有拿等語。而本案證人即告訴人鐘芷昀於偵查中證述:伊可提出被告將附表3所示之商品私自侵占帶走之明細,但店內沒有監視畫面可提供,案發前因為沒有發現異狀,此部分之檔案已遭覆蓋,先前提供的手機影片,當時是在問被告有無侵占物品、以何種方式侵占及有無共犯等,但該影像內容無特別討論60萬元或90萬餘元的內容等語。是以,本案在未有其他積極客觀事證可資佐認之下,實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即遽以詐欺取財、竊盜及業務侵占等罪責論處。
㈢惟上開部分倘成立犯罪,核與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起訴部分係
屬法律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檢察官賴穎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朝偉附表1編號侵占時地及方式品名商品金額(新臺幣)1於民國111年4月25日10時14分許,在FNY芬妮服飾店內,利用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透過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已創立之帳號,以暱稱「 郭海棠 」之名義,在上開服飾店開啟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時,訂購各式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整理及包裝封箱後,逕自帶回住處。膠原蛋白、乳霜、精華液、牙膏、防蚊液及水壺等各式商品1萬9,726元1萬9,322元3,330元2於111年5月2日21時42分許,在FNY芬妮服飾店內,利用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透過登入臉書已創立之帳號,以暱稱「 陳敏琦 」之名義,在上開服飾店開啟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時,訂購各式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整理及包裝封箱後,逕自帶回住處。1萬3,523元3於111年5月2日21時36分許,在FNY芬妮服飾店內,利用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透過登入臉書已創立之帳號,以暱稱「 張淑惠 」之名義,在上開服飾店開啟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時,訂購各式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整理及包裝封箱後,逕自帶回住處。1萬9,536元附表2編號犯罪時地犯罪方式商品金額(新臺幣)1111年5月2日21時40分許FNY芬妮服飾店利用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透過登入臉書已創立之帳號,以暱稱「 張嘉禾 」之名義,在上開服飾店開啟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時,訂購各式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整理及包裝封箱後,逕自帶回住處。1萬6,626元2111年1月25日12時3分許FNY芬妮服飾店利用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透過登入臉書已創立之帳號,以暱稱「郭海棠」之名義,在上開服飾店開啟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時,訂購各式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整理及包裝封箱後,逕自帶回住處。1萬7,078元3111年2月12日21時10分許FNY芬妮服飾店8,847元4111年2月22日0時23分許FNY芬妮服飾店4萬8,264元5111年2月27日3時13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1,750元6111年3月1日13時9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4,132元7111年3月7日14時21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3,739元8111年3月7日14時21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5,935元9111年3月14日13時3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8,607元10111年3月14日13時4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8,839元11111年3月14日13時4分許FNY芬妮服飾店8,640元12111年3月22日10時37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800元13111年3月22日10時37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197元14111年3月22日10時37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4,810元15111年3月28日12時54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736元16111年3月28日12時54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325元17111年4月4日13時34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723元18111年4月4日13時35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487元19111年4月4日13時35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2,880元20111年4月9日12時8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184元21111年4月9日12時9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829元22111年4月9日12時10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7,100元23111年4月9日12時10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6,965元24111年4月15日19時58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268元25111年4月15日19時59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191元26111年4月15日20時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9,285元27111年4月15日20時2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5,995元28111年4月15日20時2分許FNY芬妮服飾店1萬3,800元29111年5月8日20時4分許FNY芬妮服飾店利用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透過登入臉書已創立之帳號,以暱稱「陳敏琦」之名義,在上開服飾店開啟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時,訂購各式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整理及包裝封箱後,逕自帶回住處。2萬5,647元30111年5月8日20時7分許FNY芬妮服飾店利用行動裝置連結網際網路,並透過登入臉書已創立之帳號,以暱稱「張淑惠」之名義,在上開服飾店開啟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時,訂購各式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整理及包裝封箱後,逕自帶回住處。2萬2,767元附表3編號犯罪時地犯罪方式品名商品金額(新臺幣)1111年1月18日某時許至同年6月5日某時許FNY芬妮服飾店利用其從事保養品、服飾品與生活用品等直播、銷售與包裝出貨等業務之職務之便,以不詳方式,將各式商品擅自侵占,據為己有。品木宣言靈芝水(3支1組)3萬7,800元2氣墊梳483元3Tomford口紅3g1萬5,318元4蘭蔻極光水7,000元5微電流拉提儀3,143元6美容潔顏儀3,588元7胡蘿蔔面膜1萬8,250元8按摩眼霜(2支1組)1萬640元9胡蘿蔔眼膜1,416元10微針痘痘貼4,704元11AHc防曬棒999元12韓國眨眼氣墊粉餅7,485元13后唇膏套裝及化妝包8,320元14韓國PLU臉部亮白去角質(蜂蜜)1,386元15AHC二件組及小樣4件組2,340元16雪花秀洗面霜50毫升7,224元17非洲蘆薈化妝水2萬650元18韓國喚膚72小時微針面霜3萬3,750元19SUM呼吸溫泉深層卸妝水7,750元20胡蘿蔔精華液5,988元21白瓷氣墊CC粉餅1萬5,750元22蘭芝面霜中樣1,800元23韓國積雪草淡疤修護萬用膏5,760元24蘭蔻溫和保濕水1萬3,986元25生命之鑰草本植萃精華液(2罐1組)2萬8,368元26社團GUCCI護唇膏1,598元27社團GUCCI護唇膏8,789元28SUM時光能量隔離套組3,950元29ReleCure玫瑰身體護膚精油噴霧8,910元30氧氣洗面乳(3瓶1組)8,778元31高麗雅娜雙倍松霜面霜7,748元32后天率丹光采緊緻皇后面膜10入8,750元33SUM完美再生眼霜20入1萬750元34VT玻尿酸濃縮精華安瓶4,275元35VT氣墊粉餅盒隨機4,743元36撫紋乳霜1萬4,300元37VT老虎防曬隔離噴霧2,320元38韓國lido妙鼻貼去黑頭粉刺神器1,883元39韓國腳部除臭噴霧1萬2,480元40雪花秀毛孔清潔鎮定泥膜35ML1萬2,760元41韓國藝丹植物胎盤素水面霜9,568元42社團量子天使一號3,920元43sum呼吸經典再現精華4件組3萬8,350元44社團濟州柑橘維他命C1萬2,540元45DR-L3面膜10入1萬6,590元46蘭芝晚安面膜4,185元47韓國積雪草艾草修護舒緩霜7,020元48Kundal沐浴乳(白麝香單入)2,691元49魚子精華液7,144元50雅詩蘭黛粉底液7,236元51雅斯蘭黛眼霜(單罐)1萬240元52雅絲蘭黛原生露1萬764元53雅絲蘭黛無敵霜7,700元54乾洗手凝露360元55皮脂調理噴霧1,650元56后護手霜禮盒3,594元57胎盤膏9,750元58SUM呼吸精華套組1萬80元59ior逆時能量保養旅行組5,400元60后天率丹奇蹟套組1萬1,960元61韓國su:m37度噴霧2,250元62后天率丹精華乳4件組1萬200元63東興美白霜(2罐1組)7,920元64黑蝸牛完美修復精華2,380元65后雪花美白系列5件組4,410元66SUM羅馬夜間安瓶小樣(10入)7,560元67后氣墊蜜粉1萬6,983元68韓國PLU身體磨砂膏1,393元69韓國YNM蜂蜜潤唇膏4,250元70社團淨痘小藍瓶4,800元71韓國東亞製藥去斑膏7,984元72VT老虎卸妝巾3,800元73社團生髮滾珠頭皮護理1萬1,362元74雪花秀玉容撕拉面膜4毫升1萬9,250元75韓國康普茶組(紅)2,886元76韓國康普茶組(黃)3,330元77韓國RNW頸紋霜1萬5,930元78韓國青檸排毒飲4,900元79HERA玫瑰沐浴露小樣5入1,652元80VT積雪草28天修護精華液8,372元81韓國touchup脫毛膏9,867元82爾木萄化妝棉240入2,760元83韓國米奇擴香瓶1,160元84Labelyoung足浴嫩白精華噴霧5,070元85小強屋1,791元86韓國寶露露防曬噴霧7,750元87后拱辰享水防曬10入3,213元88社團韓國Goodall晶彩煥白素顏霜2入3,240元89韓國J.Vita敏感肌小黃霜7,800元9012秒頭皮護理凝膠6,380元91SUM日間安瓶(20入)1萬764元92SUM蘭花完美再生面霜(20入)7,080元93后50%防曬霜(20入)8,671元94后粉餅套裝組5,000元95雪花秀白蔘煥顏磨砂面膜35毫升3,960元96胎盤膏1萬1,310元97蘭蔻小黑瓶100毫升4萬9,600元98Sabon經典奶磚2萬5,920元99Sabon玫瑰磨砂膏2萬6,220元100sabon二合一薄荷臉部磨砂膏5,520元101Sabon絲綢玫瑰身體乳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