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令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8,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