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林朝和 代理人 林若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1-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2-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3│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3-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4│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5-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5│台南區中小企業銀│79-NX-72792-4│1│70│││行股份有限公司││││├──┼────────┼───────┼──┼──┤│006│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1-NX-98897-8│1│50│││行股份有限公司││││├──┼────────┼───────┼──┼──┤│007│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3-NX-000000-0│1│136│││行股份有限公司││││├──┼────────┼───────┼──┼──┤│008│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4-NX-000000-0│1│982│││行股份有限公司││││├──┼────────┼───────┼──┼──┤│009│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5-NX-000000-0│1│17│││行股份有限公司││││├──┼────────┼───────┼──┼──┤│010│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6-NX-000000-0│1│972│││行股份有限公司││││├──┼────────┼───────┼──┼──┤│01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7-NX-000000-0│1│747│││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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