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546號原告 白龍通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 律師被告 白順造
白建雄
白清枝 白傳芳 白俊偉
泊修 白典哲 阮金歡 白宏任 白郭綢 上列10人共 王銘助 律師同選任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告 白生煙
蔡勝蔡馨儀
白金鳳 白色嬌 白美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47.65平方公尺)、同段1890地號土地(面積999.69平方公尺)應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47.65平方公尺,下稱1882號土地)及同段1890地號土地(面積999.69平方公尺,下稱1890號土地,與1882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請准予合併分割如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分割方法,編號甲分歸原告白龍通單獨取得;其餘分歸被告白順造、白建雄、白清枝、白傳芳、白生煙、白俊偉、 白泊修 、白典哲、阮金歡、 蔡勝瑀 、蔡馨儀、白金鳳、白色嬌、白美藝、白宏任、白郭綢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分割位置、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見本院卷一第19頁)。嗣原告因地籍重測,並依據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複丈測量結果,迭次更正聲明,最後於112年12月1日以民事準備(三)狀(見本院卷二第41-43頁),更正聲明如後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蔡勝瑀、蔡馨儀、白金鳳、白色嬌、白美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均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法令禁止分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約定之情形。茲因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
(二)系爭土地與亦為兩造所共有之坐落同段第1889地號土地(下稱1889號土地),於民國70年間,由當時之共有人與建商協商合建,協議在系爭土地興建建案出售,並以1889地號土地為對外供通行使用之道路(可對外通行至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另在系爭土地中設置私設道路。然建商未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即倒閉,無法完成房屋興建暨取得使用執照、辦理房屋基地分割及房屋第一次保存登記等。原土地所有權人乃自行就興建未完成之房屋住居(即門牌號碼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586巷1弄及2弄等之房屋),其中原告住居、使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8號房屋。爰請求依附圖二及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白清枝、白建雄、白郭綢、白順造、白傳芳、白俊偉、白泊修、白典哲、阮金歡、白宏任部分:
主張應依附表三、附圖三所示原物分割方法分割,如無法依該方案分割,則主張應變價分割,因原物分割面積未必與應有部分相符,會有鑑價找補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頁、卷一第349-353頁、第473頁、第372頁)。
(二)被告蔡勝瑀、蔡馨儀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0年11月17具狀表示:不論以何基準分配,皆會有人認為不公平,請依親屬血系關係分配分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1-113頁),及於110年12月19日到庭陳稱:不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不同意繼續維持共有。伊有房屋在系爭土地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4頁)。
(三)被告白金鳳、白色嬌、白美藝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2年5月24日曾到庭陳述: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1頁)。
(四)被告白生煙部分:當初建屋時,有空地比,分割後如何處理空地比。且當初有非土地所有權人向建商購買房屋,而占用系爭土地者,有誰會願意分到遭占用之土地部分。伊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本件應依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法(按即如本院卷一第341-343頁、411-413頁所示)分割。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均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之事實,業據提出地籍圖謄本(見本院卷一第37頁)、照片(見本院卷一第31-35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59-177頁)為證,復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為真。又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有使用分區證明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9頁),堪以認定。
再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如附圖一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9日函檢送之修正後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一第227-231頁、第311-313頁)可按,亦足認定。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無法令禁止分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約定之情形,業如前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
(三)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以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就共有物之一部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情形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此觀民法第824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查,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法,就附圖二編號2、3、8至11、2
8、31、37、44、47部分,均未分配歸何共有人取得,復未舉證有何維持共有必要,即難認確有維持共有必要,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分割方法,另創設新共有關係,依上揭說明,自非可採。
2.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2年1月10日清地二字第1120000080號函檢送之複丈成果圖,係有錯誤之複丈成果圖(下稱有誤之複丈成果圖),業據被告白清枝、白建雄、白郭綢、白順造、白傳芳、白俊偉、白泊修、白典哲、阮金歡、白宏任(下稱被告白清枝等10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96頁),復有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9日清地二字第1120002069號函及所檢送之修正後複丈成果圖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11-313頁)。而被告白清枝等10人所提出如附表三之分割方法之說明,係依有誤之複丈成果圖而為說明(參見本院卷二第39頁、卷一第349-353頁、第255至257頁),本院無從依附圖三、附表三判斷白清枝等10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之分配面積是否與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相符。參之,被告白清枝等10人前稱如無法依其等提出之方案分割,則主張應變價分割,因原物分割面積未必與應有部分相符,會有鑑價找補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2頁),原告亦主張被告白清枝等10人提出之分割方法會導致原告須搬離現居地,且其中編號29、30會因高度落差變成準袋地,另編號10、11、23、33部分,現遭非土地共有人占用,對受分該部分土地之人,亦有欠公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頁),足見被告白清枝等10人提出之分割方法,確有失公平,尚難採取。
(三)被告 白清煙 雖曾於112年3月15日提出分割方法(見本院卷一第341-343頁),惟其於112年4月21日陳明: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受分配之面積,與其應有部分會有出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0-371頁),自難採取。又被告白生煙於112年4月26日雖另提出分割方案(見本院卷一第413頁),惟並未說明各共有人各係分得多少面積,且被告白生煙於112年4月26日之書狀中亦載稱:唯有賣掉土地,依持分分錢,才能解決。系爭土地唯一解決方法,只有賣給建商,取得合理價格後,依持分多少分發,才能解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1頁),復於同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時陳稱:伊所提出之112年4月26日陳報狀,係主張變價分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2頁)。此外,原告亦陳明:白生煙之分割方案會使3弄內之土地成為袋地,無法通行,並有1.4公尺之高低落差(見本院卷一第37
1、第421頁)等語;被告白清枝等10人亦稱:白生煙之分割方案,與共有人之現在使用狀況不符,並導致巷弄及附圖一編號36部分未劃入分割方案,白生煙之分割方案顯不可採,請勿送地政機關測繪,以免增加訴訟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2-373頁)。是被告白生煙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改稱應依伊於112年4月26日提出之原物分割方法(即本院卷一第413頁)分割等語,即難採取。
(四)基上,兩造所提出之原物分割方案,均非可採。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兩造歷經2年之審理,猶未能得出一合理公平可行之原物分割方案,堪認本件確有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之情形。又如採變價分割方式,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藉由市場行情決定系爭土地之價值,並以所得價金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可發揮系爭土地最高經濟利用價值,各共有人復得藉此充分實現因共有系爭土地所得享有之金錢利益,對兩造均屬有利。從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現況使用情形、分割後之利用、經濟效益等因素,認採變價分割方法,應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且無獨厚任一共有人而損及其他共有人權益之疑慮,應為適當可採,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自無敗訴之問題,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而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日
書記官許馨云附表一︰(參見本院卷一第159-177頁)訴訟標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890地號土地。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備註1白龍通5/36同左原告2白順造6/60同左3白建雄3/60同左4白清枝8/60同左5白傳芳1/12同左6白生煙1/12同左7白俊偉1/12同左8白泊修公同共有1/12連帶負擔1/12因繼承而公同共有9白典哲10阮金歡11蔡勝瑀1/36同左12蔡馨儀1/36同左13白金鳳1/36同左14白色嬌1/36同左15白美藝1/36同左16白宏任1/18同左17白郭綢3/60同左附表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參見本院卷二第41-49頁,另參
附圖二)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應有部分面積(m2)分配取得範圍分配取得面積(m2)備註1白龍通5/36298.24暫定編號12、13、24、25及18210.322白順造6/60214.73暫定編號40、45及46109.183白建雄3/60107.34暫定編號1547.374白清枝8/60286.31暫定編號27、38、39及16152.095白傳芳1/12178.95暫定編號6、776.706白生煙1/12178.95暫定編號34、35、3692.047白俊偉1/12178.95附圖編號4、591.408白泊修1/12178.95暫定編號32、3390.66公同共有9白典哲10阮金歡11蔡勝瑀1/3659.65暫定編號1、3048.31分別共有12蔡馨儀1/3659.6513白金鳳1/3659.65暫定編號21、22、29及2066.0814白色嬌1/3659.65暫定編號23及1958.6515白美藝1/3659.65暫定編號26及1759.3716白宏任1/18119.30暫定編號1446.1917白郭綢3/60107.34暫定編號41、43及42110.60附表三:被告白順造、白建雄、白清枝、白傳芳、白俊偉、白
泊修、白典哲、阮金歡、白宏任、白郭綢提出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二第39、卷一第349-359頁,另參附圖三)編號姓名分配位置備註及說明1白龍通A(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10、12、12-1、26、27、33、34綠色部分)依地政機關測量為準2白建雄白郭綢B(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13、28、37黃色部分)母子關係願保持共有3白順造C(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15、29、37橘色部分、36橘色部分)4白清枝D1(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20、20-1、35)D2(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17、19)D3(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21、34咖啡色部分及延伸至編號2中心線部分)5白傳芳E1(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1、及延伸至編號30部分)E2(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2、及延伸至與編號21之中心線部分)E3(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22及22延伸至中山路586巷2弄部分)6白生煙F(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14、16、18)7白俊偉G(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23、24、25及延伸至與編號4、6、8中心線部分、編號34黃色部分)8白泊修白典哲阮金歡H(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36黃色部分)母子關係願保持共有9蔡勝瑀I(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3及延伸至編號30部分)10蔡馨儀J(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5及延伸至編號30部分)11白金鳳K(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7及延伸至編號30部分)12白色嬌L(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9及延伸至編號30部分)13白美藝M(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11、4-1及延伸至編號30部分)14白宏任N(111年2月15日複丈成果圖編號4、6、8及延伸至編號23、24、25中心線部分)15O中山路586巷1弄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16P中山路586巷2弄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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