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作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 員警於民國113年4月6日22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見被告鍾作勳駕車違規停車而上前盤查,並經其主動交付晶體3包(總毛重1.97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676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51、1418、1534、1825、2078、2755、314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51、1418、1534、1825、2078、2755、3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驗後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18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3年度核交字第553號卷第7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裝放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至其餘扣案之晶體2包部分,觀諸上開鑑驗書上之記載:「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1.97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號3)」,顯見其餘晶體2包未經任何鑑驗,是否確為毒品非無疑義,自難認係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驗餘淨重0.7518公克)及其包裝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