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婉筠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4,483元(壹仟貳佰貳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88元(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之規定,再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