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龍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龍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9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
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