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丁○○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250,4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心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碧珠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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