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三和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南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