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0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羅佳旭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99年7月19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2-D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裁罰事實及意見略為: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異議人)羅佳旭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99年5月22日18時11分,行經中壢市○○路○段南園路路口,為桃園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逕行舉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並填製D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異議人無依應到案期限繳納罰鍰結案亦未提出陳述書,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決,於法並無不合。
二、聲明異議理由略以:我過路口的時候是綠燈,那邊的路口燈號轉變紅燈的時間約五秒,如果我闖紅燈的話,對向車道的機車都停在停止線,所以表示對向車道應該還是紅燈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之情形者,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已分別明訂。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依該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包含機器腳踏車在內。
四、經查,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即證人 陳富美 到庭證稱:「(問:對於固定感照相機器偵測的秒數為何?)答:約紅燈二秒以後才開始感應照相,不是在紅燈之後馬上照相。」、「(問:中壢市○○路○段與南園路路口,綠燈轉換為黃燈秒數大約為何?)答:照片上就有秒數4.74秒,是黃燈轉換紅燈的秒數。」、「(問:照片上002.63是何意?)答:表示異議人之車輛在2秒63的時候壓過感應線圈,所以就啟動固定桿照相的機器,L1-SKM/H表示在內側車道,010A
050,表示那個路口的速限為50公里。」、「(問:異議人方稱二張照片比對之後,雖然異議通過之路口已為紅燈,但對向車道之機車並未開始通行,故異議人之車輛係於燈號轉換時通過路口,有何意見?)答:因為那個路口很大,都會有四面全紅的時間,讓尚未通過路口的車輛儘速通過,保持路口淨空,如果異議人的路口已經紅燈,但是對向車道也是紅燈是很正常的,通常全紅的情況大約三到四秒。」、「15秒是交通處依照那個路口的流量來設定的,秒數是根據每個路口的情況來設定,可是綠燈轉換黃燈,黃燈尚有4.74秒的秒差,再加上違規的秒數是2.63秒,總共加起來是7秒多,這個時間足夠他通過路口。」,再考量證人陳富美身為執法人員,與受處分人既素不相識,且無任何關係或宿怨仇隙,衡情應無在執行交通勤務中,刻意捏造事實舉發素不相識、毫無冤仇之受處分人之必要,且其於負有具結義務並可能受刑法偽證罪處罰之情形下,仍於法庭為前揭證言,其證言之憑信性應可獲得擔保。且警員取締交通違規行為,本與民眾立於潛在之對立關係,為避免引發民怨或爭議,而影響自身勤務之執行及警方執法之威信,衡情應會謹慎將事,在得以確定民眾違規事實之前提下,始予掣單舉發,故該證人之證述應足以作為認定受處分人違規事實之依據,受處分人前揭所辯,自難採信。又本件舉發單位所使用之微電腦闖紅燈及自動照相系統,係經原製造廠商德國ROBOTVISUALSYSTEMS公司檢驗通過且並無瑕疵,其出廠證明書並經駐德國台北代表處驗證文書後,經本國法院公證處認證在案,有上開經認證之出廠證明書之原文本及中文本影本、得標廠商代理合約、原出產國檢驗機構型式認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該儀器於96年8月份啟用,該項設備內部主機語錄口交通號誌連線,依據交通號誌燈號變換啟動違規照相功能,是本件應無受處分人所質疑該測速照相儀器有壞損或偵測不準確之情形存在,本件舉發機關所使用之微電腦闖紅燈及自動照相儀器既經檢驗合格並按期維修保養,其於正常使用情況下所拍攝之測速照片復清晰紀錄受處分人所駕駛車輛之違規日期、時間、該路段最高速限、違規車輛通過路口之秒數及黃燈變換之秒數別均甚明確,自堪信為正確無誤。是受處分人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於前揭時、地有闖紅燈行駛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異議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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