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司民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司民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民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突破船舶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耀德 即湘溢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9年度全字第1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9年度民全字第1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相對人之陳報狀所自承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