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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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年度易字第八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雖以被告的辯解和說詞存有一些始終難以置信或無法自圓其說的情形,可以認為一般人非常不容易發生。但仍無法排除被告確係思慮不周受詐被騙而寄交系爭郵局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的可能性,為免冤枉被告,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惟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事項,均經原判決理由詳予論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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