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633號
原   告  高春梨
訴訟代理人  吳進瑤
被   告  林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前執被告所簽發而如附表1所示之無記名支票7紙(下
合稱系爭支票),迭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加計遲延利息清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10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抗辯:
原告就其上開票款債權,既迨100年1月7日方聲請法院核
發支付命令為主張,其請求權業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所定之1年短期消滅時效,乃猶求命被告給付,自有未恰。
況且,原告對系爭支票所示之權利,前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
6439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已獲償90萬5,267元,竟仍於本
件請求被告全數償還,更違誠信。故聲明:(一)原告之訴
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
證,被告亦未爭執,是原告此項所陳,自堪信為真。至於原
告主張被告應償還本件票款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支票係由被告所簽發,
有如上述,按之首揭規定,原告求命被告給付票款,並按
週年利率6%為計算之遲延利息,洵為有據,無由不許。
(二)而查被告上開無須清償等辯,其中稱消滅時效已經過之部
分,因系爭支票各發票日俱在99年1月9日之後,詳如附
表1發票日欄所示,則原告雖迄100年1月7日始求給支
付命令一節,有其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證,該項票款
請求,分自其發票日起算,均未滿1年,核與票據法第22
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
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定,要非該當,是
其此列所陳,自難審酌。又被告所謂系爭支票之債權,業
曾一部受償云者,茲原告於上述強制執行事件所提出之執
行名義,即本院99年司執勇字第131274號債權憑證、暨本
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10號本票裁定,其依據乃附表2所示
之本票等事實,已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全卷核閱無誤
,較諸本件系爭支票所請,二者並無關聯,縱然原告於該
案中確有受償如該卷存之分配表所載,仍非容由被告遽憑
該數額為清償抗辯,則其此揭所稱,同難審酌甚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開原因事實,依票據法第5條、第13
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遲延利息,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假執行。再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亦合於法律規定,乃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併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首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聖源
附表1: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退票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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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年1月9日│300,000元│99年3月11日│AU0000000│
├──┼──────┼─────┼──────┼─────┤
│2│99年1月11日│400,000元│同上│AU0000000│
├──┼──────┼─────┼──────┼─────┤
│3│99年1月24日│300,000元│同上│A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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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年1月28日│300,000元│同上│AU0000000│
├──┼──────┼─────┼──────┼─────┤
│5│99年2月11日│300,000元│同上│AU0000000│
├──┼──────┼─────┼──────┼─────┤
│6│99年2月17日│400,000元│同上│AU0000000│
├──┼──────┼─────┼──────┼─────┤
│7│99年2月28日│300,000元│同上│AU0000000│
├──┴──────┴─────┴──────┴─────┤
│備註:│
│均未記載受款人│
│以上票款金額共230萬元│
└────────────────────────────┘
附表2:
┌────────────────────────────────────┐
│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1210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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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8年12月7日│500,000元│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24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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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8年12月8日│100,000元│99年1月8日│99年1月8日│248542│
├──┼───────┼─────┼───────┼──────┼────┤
│003│98年12月13日│300,000元│99年1月13日│99年1月13日│248543│
├──┼───────┼─────┼───────┼──────┼────┤
│004│98年12月17日│300,000元│99年1月17日│99年1月17日│248544│
├──┼───────┼─────┼───────┼──────┼────┤
│005│98年12月17日│300,000元│99年1月17日│99年1月17日│248545│
├──┼───────┼─────┼───────┼──────┼────┤
│006│98年12月20日│100,000元│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248546│
├──┼───────┼─────┼───────┼──────┼────┤
│007│98年12月21日│100,000元│99年1月21日│99年1月21日│24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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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8年12月23日│300,000元│99年1月23日│99年1月23日│248548│
├──┼───────┼─────┼───────┼──────┼────┤
│009│98年12月27日│300,000元│99年1月27日│99年1月27日│24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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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8年12月29日│100,000元│99年1月29日│99年1月29日│24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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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8年12月30日│400,000元│99年1月30日│99年1月30日│59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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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9年1月2日│500,000元│99年2月2日│99年2月2日│59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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