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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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魏貽貺
訴訟代理人 賀鶯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珮慈 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表明所請求被告負責修繕漏水及油漆損壞部分之範圍並所需價
額(如提出修繕及油漆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