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UHAMMADNAHROWI(木唯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121號),就涉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部分,本院另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就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由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聲請事實如附件聲請書節本)。
二、本件告訴人因交通事故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及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犯嫌,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110年度南調刑移調字第339號)並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121號被告MUHAMMADNAHROWI(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UHAMMADNAHROWI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17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一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崑崙路口,做右轉行駛,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遵行車道行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暮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適有 曾雅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向行駛,2車因此發生碰撞,致曾雅芸受有下背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左手肘擦傷、頭部外傷等傷害(MUHAMMADNAHROWI未受傷)。詎MUHAMMADNAHROWI於肇事後,已知悉曾雅芸人車倒地,並得預見曾雅芸可能因此受傷,卻未將曾雅芸送醫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救護措施,亦未聯絡警方到場處理,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騎車逃離現場。
二、案經曾雅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從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與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檢察官吳惠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李俊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