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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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國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又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相對人死亡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
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
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
對人業於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前之108年5月9日死亡,此
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相對人既已因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足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揆諸首揭規
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