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煒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煒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煒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係將修正前之
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
情形,自非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被告曾於民國106年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剝奪他人行動自
由罪,經本院於107年10月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
依序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
08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本案被告所犯之罪與前
案為同類罪質之罪,認本案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罪刑不相
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 陳佩宜 對其私人住宅領域空間及
權利之行使,未經告訴人同意,進入其住宅,妨害其住居安
寧,所為甚屬不該。併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