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秀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3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玫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