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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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景湖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何**完整姓名、住
所或居所,並陳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同區
段5699建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於當事人欄除被告何景湖外,尚列何**為被
告,惟未載明被告何**之完整姓名,致本件究係以何人為被
告,尚有未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