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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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鍾瑞媛
沈國炎 顏香芷 沈逸凡 上列2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合湧
陳明玉
樓 陳秀玉 彭素琴 林映秀 林德榮 鄭淑花 謝好 彭議霆 陳文進 彭玉蓮 彭進財 上列15人之訴訟代理人 葉寶珍 住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被告 黃圓映 住臺北市○○區○○里○○鄰○○○路○段
○○○巷○○號6樓 黃鎂銀 住同上 林鑫溢 住同上 鄭錫恩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街○○○巷○○號3
樓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謝秀鳳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