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19號聲請人 潘妙玲 代理人 鄭瑞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羅祺欽 於民國101年9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鄰○○○路○○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拋棄繼承通知書、繼承系統表、應受通知繼承人之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拋棄繼承權者,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潘妙玲係被繼承人之越南籍配偶,其雖已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惟並未提出經法院公證處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經本院於101年9月21日通知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此有該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2份附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另證人即聲請人之代理人鄭瑞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是聲請人的公公跟我聯絡,說要給聲請人現金50萬元,聲請人不須負擔被繼承人的任何債務,但聲請人要辦理拋棄繼承,卷內所附的資料都是聲請人的公公自己弄好,再拿給我辦理的,我沒有跟聲請人確認過她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等語。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亦到庭陳稱:我沒有要辦拋棄繼承,因為我看不懂中文,我公公跟我說簽名是為了我好,不會害我,我才會在聲請狀上簽名,我公公在開庭的前2天,才跟我說要給我現金50萬元等語無誤。綜上所述,尚難認聲請人有為拋棄繼承之意。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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