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74號聲請人 黃福龍 相對人 郭黃枝萬 即受監護宣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分配方法「准依101年7月5日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與 黃境琇黃境和黃添和黃添佳黃素珍 分別共有,取得前開地號權利範圍9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依101年7月5日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與黃境琇、黃境和、 黃添益 、黃素珍分別共有,取得前開地號權利範圍9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101年度監宣字第74號之家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分配方法「准依101年7月5日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與黃境琇、黃境和、黃添和、黃添佳、黃素珍分別共有,取得前開地號權利範圍9分之1」之記載,係「准依101年7月5日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與黃境琇、黃境和、黃添益、黃素珍分別共有,取得前開地號權利範圍9分之1」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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