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章金山
章恆 顧建英 鍾俊吉 黃瑞珠 李秀蘭 葉献達 彭閔 吳維瑄 吳源泰 張麗玲 葉陳安妹 黃范尾妹 葉美桃 陳新發 陳琮旻 葉美淑 葉献鋕 (兼 詹茗淇 之繼承人) 葉竣翔 (詹茗淇之繼承人) 葉筑琹 (兼詹茗淇之繼承人) 葉芷宜 (詹茗淇之繼承人) 許玉嬌 詹薰 章悌 蔡杏錦 陳琪琳 蔡吳彩雲 陳琪旻 蔡錦治 兼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陳居財 兼上列30人訴訟代理人 葉美香 被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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