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本院於101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裁定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附表2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蓋依卷附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394號判決之主文欄記載「王國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月」甚明,是本裁定附表欄內關於附表2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顯係誤繕,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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