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0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8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73510942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