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郁旭華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2年度偵字第14號、95年度偵字第15743號、96年度偵字第5266號、第534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解除其限制出境之限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乙○○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以其等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並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甲○朝行92偵14字第88973號函及95年10月13日以甲○朝行92偵14字第71788號函,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案巡防總局在案,惟其等否認犯罪,並均稱無逃亡之虞,且限制出境期間已久,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二、查被告丙○○、乙○○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其等被限制出境之理由已消失,均應解除其等之限制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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