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甲○○
一、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8,523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7,52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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