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