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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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45號
原   告  陳芸家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被   告  簡忠成
被   告  莊芸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
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10月5日下午
3時45分整進行言詞辯,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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