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裴文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45號),惟被告綠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未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於法未合,是
 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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