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鉦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文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5月22日下午5時│100年5月20日上午11時│││許│55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100年度偵字第1772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97││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1日│100年10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70││決│││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11日│101年1月1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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