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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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67號聲請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碩薇┌─────────────────────────────────────────────────────────┐│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6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綻營造有限公司林│92年1月22日│92年4月30日│200,277元│TS335235││││泳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