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65號聲請人益展不銹鋼廚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碩薇┌──────────────────────────────────────────────┐│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0年5月25日│5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屯分行│││││││司林博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