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丙○○為夫妻,與乙○○為鄰居,甲○○與丙○○於民國97年2月19日18時許,在南投縣○里鎮○○里○○路○○號前,因停車細故與乙○○發生口角,並公然在該處共同罵乙○○「瘋子」及「幹你老」等語,因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甲○○、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乙○○已於98年10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