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裝修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02號原告展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良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4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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